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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見解 不符法官評鑑事由

中央商情網/ 2013.05.07 00:00
(中央社記者陳亦偉、黃意涵台北2013年5月7日電)承審林益世案的3位法官自行請送評鑑。但根據法官法,法律適用見解,不能作為評鑑事由,這項破天荒法官自請評鑑案,後續發展值得觀察。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向業者陳啟祥索款,遭特偵組依貪污罪起訴求處無期徒刑,林的家人也被訴究洗錢。台北地方法院日前以林益世索款不符立委藉職權索賄,改依公務員恐嚇得利及財產來源不明罪,判林益世7年4月,林的家人因不符洗錢成立要件,均獲無罪。

台北地院這項判決引發爭議,合議庭審判長為吳秋宏、受命法官紀凱峰、陪席法官林孟皇遭部分輿論批評輕判。3人今天自行請送法官評鑑,成為評鑑制度上路1年多來,首次出現法官主動自請評鑑。

法官法規定,法官或檢察官如有違反辦案程序、職務規定、倫理規範、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案件有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可送請評鑑;評鑑委員會若認法官或檢察官應受評鑑而有懲戒必要,可送監察院或交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最重可免除法官或檢察官職務。

但法官法也有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這個用意是確保法官獨立審判空間,避免評鑑制度淪為打壓、干擾審判的工具。

熟悉法官評鑑制度的法界人士說,林孟皇3人自請評鑑事由,雖然引自媒體或輿論所指控的「法官恐嚇證人陳啟祥」、「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曲意逢迎換取升任庭長」等,表面上符合評鑑啟動,但所有人都知道,林案判決引發爭議,還是在於法律適用爭議。

林孟皇在8頁的自請評鑑答辯書裡,花了近3頁批評「貪污治罪條例」源自「治亂世用重典」的舊法思維,並解釋收賄罪要件的「法定職權說」、「實質影響說」,其實都是在說明合議庭判案的法律見解。

林案3名法官自請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若是以不符條件不受理,恐招致「司法相護」的議論;若受理評鑑,3名法官既無重大過失,肯定過關,屆時還可博得評鑑委員會「社會賢達」的背書,難題等於轉嫁給法官評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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