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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成:補充原102/03/25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二十一次買回本公司普通股股份3,000,000股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5.07 00:00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3/25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067,538,9465.預定買回之期間:102/03/26~102/05/25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7.00~12.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44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500,00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已買回本公司股份1,500,000股。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本公司102年3月25日第十二屆第九次董事會議事錄。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若逾三年而未轉讓依法規註銷股份。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個月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國內外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有50%以上表決權之股份,或雖未超過50%,但已達20%,且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定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5號及第7號規定之下列情況之一,並於發行時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已納入編製者: 1.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2.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3.有權任免董事會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4.有權主導董事會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為依實際買回之股數總額為上限。 各員工每次可認購股數由人資單位依員工職務、年資、考績、及貢獻事績等因素,經評等計算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股數,並列冊提報董事會同意。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式: 1.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一﹑本公司經102年3月25日第十二屆第九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3,000,000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437%,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1.1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本公司會計師認為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影響現金流量外,對於公司之財務狀況尚無重大影響,買回股份之區間價格為每股7元至12元,尚屬合理。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增加買回庫藏股委託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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