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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走地圖:勞委會應對關廠工人立即撤告

立報/本報訊 2013.05.06 00:00
■向紅岩關廠工人絕食抗議進入第9天,勞委會主委潘世偉6日在立院備詢時,不僅閃避媒體提問、漠視在場列席的絕食工人,即便登台面對立委砲轟,依舊大言不慚聲稱自己非常關心工人權益,不僅挑戰社會觀感的容忍底線,也引發立委會後展開連署提案籲其去職下台。

事件延燒迄今,儘管勞方已針對勞委會所謂的貸款契約性質進行釐清,強調勞委會16年前與勞方簽訂的貸款契約,乃屬公法的「行政契約」性質,依法僅具有5年追償期限,並提出勞委會出版的官方刊物,聯福紡織廠負責人當年承諾勞委會將由公司概括承受這筆墊償還款的公文,勞委會歷任主委、官員許介圭、陳伸賢、陳菊曾向勞工保證「不會向勞工追討」的口諾事實,以及當時的相關媒體報導等事證,論證16年前這筆貸款確實具有「國家代償」資方欠債的實質內涵。

但,勞委會卻仍矢口否認,甚至扭曲事實,逕以私法定性當年的貸款屬「民事契約」,並以16年追償期限將屆為由,動用「就業安定基金」2,056萬元聘用律師團,以毫無轉圜餘地的方式,對關廠工人展開抄家滅族式的提告追討。倘若勞委會所稱「民事契約」的說法成立,那麼16年前勞委會在締約過程中,就涉嫌了詐欺行為,欺騙關廠工人,使其誤信政府會本於職責,對惡意關廠落跑雇主進行「代位求償」,使關廠工人放棄這16年來繼續向雇主討債的權利,造成關廠工人的實質損害,關廠工人亦可憑此拒還款。

勞委會是公家單位,執行國家借貸須有法源依據並受其規範,正因公法「行政契約」對國民具有強制性質,且締約兩造權力不對等,無法像私人借貸,由雙方合意後決定借款金額與還款利息,故政府在擬訂行政契約條款時,更應本於主動保障人民權益的前提來行使。可如今,勞委會卻以有部分關廠工人已還款,若同意未還款關廠工人不必還款,將對已還款工人顯失公平為藉口,將關廠工人當年訴求政府向資方「討債」的事實,扭曲成今日勞方對政府「欠債」的局面;再胡亂套用解釋不通的法律邏輯,將關廠工人從債權人變成債務人,將自己從勞資仲裁且應優先保障勞方權益的公正第三方單位,變成轉向勞工追討的債權人,而對自己16年來對欠債落跑雇主追償不力的瀆職行為,完全不敢出面承擔。

且依其說法,若對未還款人免除債務,將對已還款人不公,那如今勞委會自提的789補助方案,不也同樣自打嘴巴,對已全額還款人不公?豈不明擺著官字兩張口,管它道理有沒有。面對勞委會歷任主委的背信、瀆職及潘世偉的官僚態度,教絕食9天的關廠工人如何隱忍?(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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