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宏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輔導推薦證券商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02年4月26日及102年4月29日向本中心申請辭任該公司之輔導推薦證券商,致該公司無輔導推薦證券商,核有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40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依規定本中心自102年5月22日起終止其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二、推薦證券商於終止交易前,應負連續報價及成交義務。
一、宏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輔導推薦證券商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02年4月26日及102年4月29日向本中心申請辭任該公司之輔導推薦證券商,致該公司無輔導推薦證券商,核有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40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依規定本中心自102年5月22日起終止其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二、推薦證券商於終止交易前,應負連續報價及成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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