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都市更新條例引發許多爭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日前做出解釋,認為其中部分條文違憲,包括主管機關未設置適當組織審議都更事業概要案、申請都更同意門檻比例過低、主管機關未將都市計畫等資料送達相關權利人,且未舉辦聽證會,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大法官並要求在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失效。
內政部長蕭家淇6日指出,根據地方政府的統計,目前全國共有900多件都更案正在進行,若沒有對違憲條文提出相關因應措施,以每案投資金額新台幣10億元估算,將有高達9千多億元的投資受到影響。因此,內政部6日邀集相關部會及各地方政府研商。
蕭家淇表示,會中決議,在大法官解釋公布後申請的都更案,應參照大法官解釋文精神,由主管機關組成的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核,並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聽證程序辦理公聽會,也必須確保都更權利變換計畫等案件送達相關權利人。
不過,在申請都更同意比例門檻部分,雖然送到立法院審議的都更條例修正草案已將門檻從現行的十分之一提高到十分之三,但為避免侵犯立法裁量權,在立法院通過修正前,仍應依現行十分之一的規定辦理。他說:『(原音)雖然我們送到立法院的草案把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的比例提高到十分之三,但是因為立法院還在審議當中,這屬於立法裁量,所以目前這部分我們是按照現行的規定,就是採行十分之一的規定來辦理。』
蕭家淇表示,相關決議將函請各地方政府配合執行,以避免都更條例完成修正前產生更多爭議,也有利於進行中的都更案繼續推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