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馬英九總統昨天到宜蘭拜訪曾獲國家文藝獎的百歲人瑞畫家王攀元,以及在SARS期間因照顧病患而感染病逝的和平醫院護士林佳鈴父母時,針對媒體詢問:「總統,林益世的案子是否不符合人民期待?」馬均未回應,快閃離去。
另,台北地院認定林益世並未貪污引發爭議,律師於知慶說,一審合議庭對於「職務」二字的認定,在適用刑法和貪污治罪條例時,用兩套標準判案,難怪引來爭議。他說,合議庭認定林益世構成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恐嚇得利,卻又認定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的行為,顯示合議庭對「職務」的詮釋,適用刑法時較寬鬆,在貪污治罪條例較嚴格。
法界批一審對林職務認定不一
於知慶說,依照合議庭的邏輯,認定林益世所為,「不是職務上或職務密切關聯的行為」,卻又認定他假借職務權力或機會犯罪,等於是不把「假借職務權力恐嚇」視為「職務行為」的其中一種行為;判貪污重罪時,對「職務」的定義較嚴,判恐嚇輕罪時標準則顯得寬鬆。
律師陳敬暐認為,貪污治罪條例是刑法的特別法,理論上「職務」的定義是一樣,合議庭認定不構成職務上的行為,才回歸刑法貪瀆罪章;合議庭又認不構成罪章內法定的「純正貪瀆」罪,就再退至刑法其他的罪。陳敬暐說,合議庭最後認定林益世構成恐嚇罪,再依刑法的公務員假借權勢加重其刑,利用公務員身分去做觸犯刑法貪瀆罪章以外的犯行,即所謂的「不純正貪瀆」,其實經層層推演認定,依據的應是林益世的收錢恫嚇行為,與他的職務有無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