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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賭場/執照可延至60年 納「停損機制」

欣傳媒/蕭介雲/台北報導 2013.05.02 00:00

國內設置觀光賭場再向前邁進一步,行政院會通過「觀光賭管理條例」草案,中央政府將可徵收博弈業特許費,由收入的7%,分三階段於26年後調整為9%,地方政府則可徵收最高7%的博弈特別稅,草案並設有資格審查、撤照、停損機制等層層關卡。

未來將設立「停損機制」,如果觀光賭場負面效應擴大,危害社會秩序、治安、教育等重大公共利益,也可以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廢止營運執照,如非業者責任,也將給予合理補償。

草案中分別有「30、20」的設計,也就是特許營運執照擬比照新加坡,有效期限為30年,最多得換照一次,也就是最長的賭場經營權,可達60年的效期。此外,賭客的「贏錢稅」雖然暫不課徵,但在核發首張營運執照的20年後,將再重新檢討是否課徵。

觀光博弈業需經交通部核發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才能進行經營,目前限定地區為離島,至於核發張數,將由行政院決定。觀光賭場及國際觀光度假區需由同一經營者經營,並且規定觀光博弈業的組織型態、主要股東及負責人資格條件。

草案規定,觀光賭場與國際觀光度假區的申請人,必須為同一公司,而且以經營一家觀光賭場為限,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以避免產生分割、轉批執照等衍生問題,而發起人至少要有一位股東具備經營或管理觀光賭場經驗。

申請過程也層層把關,如果申請資料不實,或未通過申請人適格性審查,都將會被撤銷許可。至於適格性審查,包括:申請人聲譽、財務狀況、資金來源、股權結構安排、犯罪紀錄、業務往來範圍等項。

在通過適格性審查後,申請人須提出觀光博弈業籌設許可申請書、觀光賭場事業計畫書、觀光博弈業公司章程或發起人會議紀錄、發起人名冊或董事及監察人名稱、其他指定應檢附的文件。

審查通過,則要再提出一定數額的「履行保證金」,並會在開發已達可營運階段、核發特許營運執照時發還,同時要在取得執照後,於6個月內開始營業。而每5年,也要再進行一次適格性審查。

為落實高度監理,將設立博弈調查人員,並且適用洗錢防制法規範,除撤照外,無照經營、出租、轉讓等,也將祭出最高1500萬元的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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