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於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前仍在本公司任職,未曾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
則等情事,且期滿日達成本公司要求之公司及個人績效指標者,將依下列時程及
認購股數之比例取得受領新股:
認股後任職屆滿一年:認購股數之50%
認股後任職屆滿二年:認購股數之50%
(2)公司績效指標:本公司民國102及103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每股稅後盈餘達新
臺幣(以下同)2元以上可全部認購,每股稅後盈餘1元以上未達2元以可認購比例
80%執行之,每股稅後盈餘1元以下以可認購比例60%執行之。
(3)個人績效指標:個人績效考評須達八十分以上始可全部認購。(二)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三)員工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本公司將依法以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
於既得期間認購之配股、配息本公司將無償給予員工。(四)員工自願離職、留職停薪、退休、資遣、轉調關係企業、死亡等之處理:
(1)自願離職:遇員工自願辦理離職者,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
當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將依法以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
理註銷。
(2)留職停薪: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暫停計算有權受領新股之任期時程直至復職日
,計算取得受領新股之任期時程依此遞延,期間屆滿未復職者,視同自願離職。
(3)遇員工辦理退休者: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退休生效日起喪
失其既得權利,本公司將依法以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員工遇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被資遣者: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
被資遣生效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本公司將依法以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
註銷。
(5)轉調關係企業:遇有員工轉調關係企業者,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自願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因
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指定派任或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未達成既
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需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既得條件期限、比例限
制,且仍需繼續於指定派任或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服務,並就其個人
績效評核由董事長參考轉任公司提供之員工任職績效評核核定是否達成既得條件
,若有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評估並經董事會同
意。
(6)死亡:如有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則依在職月份數之比例計算既得股數
(四捨五入取仟股整數),其繼承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
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
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權益。5.員工之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二)實際得為認購之員工及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績效表現、整體貢獻及其他因素
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訂後,提請董事會核准
,惟有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
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與歸屬感,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以102年4月30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新台幣27.65元計算,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800,000股,於既得期間2年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合計約為新台幣14,120仟元。依既得條件,暫估102年~104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2,942仟元、7,060仟元及4,118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目前本公司流通在外發行股數35,329,245股,暫估102年~104年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08元、0.20元及0.12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因此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一)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員工名義交付信託保管,員工認購新股後,
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1)依信託約定,員工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無異議請求收買權或以其他方式之處分
。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表決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法執行之。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
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
辦理交付信託事宜時,本公司將向員工以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二)除前項因信託約定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
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及現金增資之認
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前述權利之行使,皆由交付信託保管
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執行。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交付信託保管方式辦理。11.其他應敘明事項:因應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俟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