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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洪奇昌 中鋼與台糖

新頭殼newtalk/新頭殼newtalk 2013.05.01 00:00
新頭殼newtalk 2013.05.01 文/林朝億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一案,台北地院昨(4/30)日宣判,以恐嚇取財判林益世徒刑5年6個月,另因財產不明罪多判2年。至於不管是立委或秘書長任內的貪污罪,都判無罪。有人拿扁案來作比較說,法院要照這個標準,阿扁通通都沒罪了。但台灣社會只要一談到扁案,藍綠雙方火氣都來了,反而無法說理。正好最近,洪奇昌與吳乃仁的台糖案,情節跟林益世案非常接近,可以作為對照。

首先,這兩個案子都有立委幫廠商說項,取得了國營事業台糖或民營的中鋼,與該廠商進行交易。在台糖案裡,春龍公司負責人潘忠豪長期多次捐贈新潮流達1300萬元;而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則一次就給了林益世6300萬元。從法院判決書裡,潘忠豪似乎藍綠都打點,所以從拿錢喬事情角度看,林益世的可責性遠遠超過洪奇昌。更別說,最後陳啟祥還抖出林益世惡形惡狀的勒索錄音帶。

其次,台中法院與高院並沒有因為台糖是國營事業,就以貪污罪起訴吳乃仁與洪奇昌。所以,這兩家官股公司在這個司法判決時,都以一般的民營企業身份進行論斷。

其中,在台糖案裡,與林益世同樣是立委身份的洪奇昌則被以跟吳乃仁犯下背信罪的共同正犯,被判刑2年4個月;而吳乃仁則被判3年10個月。但背信罪與恐嚇取財罪的最高本刑都是5年。但因林益世是以公務員職務恐嚇得利得加重其刑1/2。所以,以所犯之罪的本刑而論,林益世被判的的確比起吳乃仁、洪奇昌來的稍重。

但是回到兩個案件的本質來看,台糖售地案發生在2003、04年,正好是台灣因SARS風暴,房地產處於10餘年來最低時期。法院以台糖只以略高於公告地價的價格將土地議價賣給春龍公司,讓台糖因此損失上億元,認定吳乃仁背信;這樣的論斷,由於在審判過程,法院拒絕被告傳喚鑒價公司作證,稍嫌武斷,但也不能說完全無據。

但在中鋼爐渣、下腳料案裡,外界與特偵組都說這是暴利,但特偵組卻不追查到底這個給地勇公司的暴利,對中鋼、中聯兩家公司有無構成重大損失;在特偵組的起訴書裡,也沒看到將中鋼的董事長鄒若齊比照台糖董事長吳乃仁一併偵辦看看,則是檢方偵辦這兩個案件裡,最大的差別。

尤其從台糖案的法院判決書看得出來,台中地檢署為了要證明吳乃仁違背公司信託,幾乎把台糖上上下下承辦人員都傳去偵訊,還把兩位公司處長列為被告,把台糖公司像打破的雞蛋一樣,攪了又攪,非得辦出人來。但在中鋼、中聯裡,特偵組卻是處處禮遇該公司兩位董事長,僅以關係人身份傳訊後即請回,也不質疑把高利潤的下腳料賣給地勇是否有損該公司利潤。

也就是這種似乎辦案僅辦到中鋼、中聯腳下那條線的方式,沒有去深入瞭解該公司是否因受到林益世的「關切」,而改變了決策;因此,讓台北地院法官咬定,不管是立委或秘書長的林益世,都只是向他的關切「告知」經濟部長施顏祥或中鋼、中聯,而都沒把他的「影響力」深入到該公司。

換個角度看,這種立委關說、施壓下造成的背信、貪污,本就是三角關係,必須就被告廠商、立委及被施壓公司的互動去進行調查。在台糖案裡,看得到台中地檢是重辦、用力辦,而台中地院、高院也都接受台中地檢的說法;但到了林益世身上,卻發現特偵組在偵辦時,老是繞過中鋼、中聯這一腳,不願去深入追究這兩家公司是否配合林益世旨意而讓地勇取得合約;搞到法院最後在審理時,焦點居然是集中在錄音帶裡,林益世、陳啟祥到底是「聊天」還是「恐嚇」。

從最後審判結果,特偵組真的是落人「劃地自限」的口實,僅辦「益家人」。到底是檢察官「輕辦」,還是法官「輕判」?其實已經不是重點了。因為,整個判決書寫下來,好像是陳啟祥早就拿到中鋼下腳料合約,但一個帶有立委身份的「路人甲」跑出來,學不肖流氓一樣,硬要分杯羹時,陳啟祥就一時慌張,把6300萬現鈔給奉上。這真的是如判決書裡寫的,林益世把陳啟祥當作傻子耍,還是特偵組、法官玩法、弄法把台灣人民當作傻子耍,這個社會自有公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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