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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友供睡4回 男駁「難道我越獄上床」

自由時報/ 2013.05.01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湯世名/員林報導〕「難道我越獄出來跟她發生關係?」陳姓男子被控與少女發生性關係,少女供出總共做了4次;陳男卻「抓包」指有一次不算,強調當時他人在看守所,怎麼可能?法官查證無誤,以犯意不同分論併科,昨判陳男1年6月徒刑,陳因此少蹲7個月牢房。

4次變3次 少蹲7個月牢

20多歲陳姓男子與15歲少女原為男女朋友,兩人去年1月在汽車旅館發生關係,後來又發生2次,分別在少女及陳男住處。少女母親得知,報案指控陳男涉及對少女妨害性自主。

少女接受檢察官偵訊時,供出曾在民國100年10月24日與陳男發生性行為,又在去年1月、4月、5月間分別與陳男3度發生性關係。偵訊時陳男原本坦承上情,檢察官認定雙方共4度發生性關係,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他提起公訴。

法官審理時,陳男發覺不對,表示100年10月24日,他在彰化看守所執行觀察勒戒,並說如果這一次也算進去「難道我還越獄出來跟她發生性關係?」法官調閱在監在押紀錄表,認定陳男當時的確在彰化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少女稱100年10月24日與陳男發生性行為與事實不符。

法官將2人發生性行為的次數減少1次,但先後3次犯行,犯意不同應分論併科,各處有期徒刑7月,合併應執行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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