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次變3次 少蹲7個月牢
20多歲陳姓男子與15歲少女原為男女朋友,兩人去年1月在汽車旅館發生關係,後來又發生2次,分別在少女及陳男住處。少女母親得知,報案指控陳男涉及對少女妨害性自主。
少女接受檢察官偵訊時,供出曾在民國100年10月24日與陳男發生性行為,又在去年1月、4月、5月間分別與陳男3度發生性關係。偵訊時陳男原本坦承上情,檢察官認定雙方共4度發生性關係,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他提起公訴。
法官審理時,陳男發覺不對,表示100年10月24日,他在彰化看守所執行觀察勒戒,並說如果這一次也算進去「難道我還越獄出來跟她發生性關係?」法官調閱在監在押紀錄表,認定陳男當時的確在彰化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少女稱100年10月24日與陳男發生性行為與事實不符。
法官將2人發生性行為的次數減少1次,但先後3次犯行,犯意不同應分論併科,各處有期徒刑7月,合併應執行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