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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撤銷勒令停業 八仙樂園可重新營業

中央社/ 2017.03.01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日)八仙樂園前年發生粉塵爆炸事故,被交通部觀光局以違反觀光條例勒令停業;八仙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這有違比例原則,今判八仙停止營業部分等撤銷,仍可上訴。

此外,八仙樂園不服觀光局因本案對其開罰新台幣5萬元上訴部分,遭北高行駁回。

這起案件源於八仙樂園與瑞博公司簽訂「活動場地租賃合約書」,雙方約定八仙樂園將位於「6、7、8」的遊樂區塊出租給瑞博公司,並將水池抽乾,供瑞博公司於民國104年6月27日舉辦「彩色派對」。

不過,「彩色派對」活動期間,發生粉塵爆炸燃燒,造成遊客死傷達數百人。

觀光局調查後,認為八仙樂園未經核准,分割出租觀光遊樂設施,違反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1項規定,因此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裁處5萬元罰鍰,並以同條例規定,命八仙樂園立即停止營業至所有調查釐清及缺失改善為止。

八仙樂園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案。

北高行法官認為,本件違規行為是對八仙樂園「未取得使用執照之6、7、8遊樂區區域,違法分割出租對外開放經營」,其違規地點是在6、7、8區域內,不應擴及與本案無涉的其他園區。

北高行調查,活動場地在塵燃事件發生後,旋即經檢調機關封鎖線隔離,已達保全證據的目的,且本件塵燃事故,是因活動場地內的高溫電腦燈引燃粉塵所致,在活動場所以外的區域,並無違規情事。

北高行指出,觀光局在無證據足認該等區域有何缺失立即引起公共安全的危險,僅為實施檢查,即未定範圍命令八仙無限期停止「整個八仙海岸園區」全部營業,顯然逾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且讓八仙之財產權、營業權遭受嚴重損害,有違比例原則。

北高行今天對此案做出宣判,關於八仙樂園停止營業部分及該訴願決定均撤銷;5萬元罰鍰部分則核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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