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扁二次金改案 標準大不同
曾任廉政署駐署檢察官的律師於知慶認為,在二次金改弊案中,最高法院跳脫法條規定,擴張公務員職務範圍的概念,認定前總統陳水扁對二次金改弊案有「實質影響力」,判扁十年徒刑;本案一審法院卻認為,立委沒有實質影響力,反而限縮了公務員實質影響力,法院忽視立委在很多事情上的實質影響力,遠超過立委職權行使法上所規定的範圍。
一審見解 造成未來辦案阻礙
於知慶也認為,一審忽視立委實質上的影響力,限縮立委沒有實質影響力的見解,將使得未來檢調機關在偵辦立委涉貪案件上造成很大阻礙。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也指出,法界對於貪污案原本多以公務員是否對涉貪的公共事務有實質影響力,做為起訴或論罪之依據,但九十五年刑法第十條修正案,改為公務員是否以被授與的「法定職務」進行貪污做為依據,「法定職權說」也限縮了法律對貪污公務員的認定。
吳景欽表示,但這個新標準遇到前總統陳水扁龍潭購地案立即轉彎,最高法院又認定「公務員實質影響力所及,就是職務行為,不能拘泥形式」,判決對該購地案沒有直接影響力的陳前總統有罪,等於又走回「實質影響論」老路,但遇到林益世,又不認為是職務行為,走回「法定職權論」,此次判決,當然會引起外界群起抨擊。
吳景欽強調,台灣藍、綠對立嚴重,若法院對於貪污案莫衷一是,犧牲的只是民眾對司法的信心,若未來法院仍不願以證據為基礎,正視林益世犯行的本質,林益世若上訴改判無罪,也不令人意外。
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許惠峰則認為,曾有地方議員質詢地方政府後,拿了承包地方政府工程的廠商的錢,被法院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刑;立委林益世在立院質詢,也拿了廠商的錢,法院卻認為立委沒有實質影響力,認為不構成貪污罪,同樣的案子,法院的標準卻不一;立委如果沒有實質影響力,廠商為何要行賄?許惠峰說,法院為了要放人,就說立委沒有實質影響力,這樣的判決背離人民經驗法則太遠,讓小老百姓無法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