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30日三讀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國人若在國外因故意行為遇害身亡,遺屬可依法申請扶助金。現行申請被害補償金時,應扣除社會保險、損害賠償或其他金錢給付等規定,未來補償金額扣除則將現縮在損害賠償部分,不必扣除其他社會保險金額。
我國雖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保障被害人申請補償權利,但按現行法律規定,我國國民在國外因他人犯罪受害身亡,無法申請扶助金,而去年兩名在日本遇害的女大學生便無法申請補償。
本次三讀條文修法溯及既往至100年12月9日,公告施行後,101年1月在日本遭台籍張姓男學生殺害的2名台籍女學生遺屬,可依法請領扶助金20萬元。
現行法令規定,被害人遺屬申請被害補償金應扣除社會保險、損害賠償或其他金錢給付。三讀通過條文的扣除部分則限定在損害賠償部分,所以補償金核定將不必再扣除其他社會保險的金額。
由於媒體對重大刑案報導常因聳動誇大而出錯,本次修法也新增條文,規定被害人或遺屬如認報導有誤,可於15日內要求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