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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期房屋稅5月開徵,地方稅稽徵機關向全體公同共有人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工商消息/ 2013.04.30 00:00
財政部表示,為讓公同共有人知悉課稅內容,並保障其行政救濟權利,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除向其中1人送達外,稅捐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但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者,得以公告代之,並自100年7月1日起施行。 該部進一步說明,全體公同共有人如已向地方稅稽徵機關選定代表人繳納房屋稅或依法選任管理人者,102年房屋稅繳款書則向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其他公同共有人不再另外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但 如無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公同共有人中有1人會收到繳款書及核定稅額通知書,其他公同共有人只會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記載納稅義務人、繳款書受送達人、地址、繳納期間、應納稅額及課稅標的等資料)。 財政部提醒民眾,因核定稅額通知書並非繳款書,通知書受送達 人可與繳款書受送達人協議繳納稅捐或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此外,納稅義務人如對應納稅額不服者,應於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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