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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飲: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4.30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2/04/30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法人監察人為該公司之法人董事(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00000(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5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5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逾期未收之款項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動產設定(為第二順位)(2)價值(仟元):162961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29000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4111545.計息方式:逾期未收之款項無計息方式6.還款之:(1)條件:期後收回(2)日期:102.04.30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5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36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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