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規定,建議將金融業專屬本業的營業稅稅率由2%,調高為5%。金管會與財政部態度一致,認為宜審慎考量賦稅原理及金融業競爭力。
金管會指出,金融業不像其他一般行業,有進項稅額可扣抵。台灣金融業營業稅率在88年由5%調降至2%,是因金融業是按銷售總額(主要為利息收入及手續費收入)課徵營業稅,無進項稅額可扣抵。
另外,國際間對金融保險勞務大多免徵營業稅。歐洲、美國及亞洲的日本、新加坡、香港及南韓等,對於無進項扣抵的金融保險勞務,均免徵營業稅,台灣目前金融業營業稅率2%,已較其他國家為高。
金管會表示,2012年新加坡、香港及大陸地區銀行業資產報酬率(ROA)分別為1.4%、0.9%及1.28%,淨值報酬率(ROE)分別為16.4%、15.5%及19.85%,台灣銀行業ROA及ROE則為0.68%及10.41%,仍有提升空間。
金管會認為,調高營業稅率將影響台灣金融業國際競爭力。台灣銀行業經營與景氣循環高度相關,獲利時須預為提列備抵呆帳或充實資本,因應未來不時之需。調高金融業營業稅率,將弱化金融業增提準備及充實資本的能力。
金管會表示,調高稅率恐增加企業及民眾與金融業往來成本。一旦營業稅率提高,金融業淨成本提高,稅負可能轉嫁客戶負擔。
金管會以新台幣1000萬元貸款,年利率2%為例,在寬限期內,一年要繳利息20萬元,若將提高的3%營業稅全數轉嫁客戶,客戶每年貸款成本將增加6000元。
金管會強調,金融業必需與國際競爭,金管會與財政部看法一致,目前金融業2%的稅率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