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男女雙方是台北市一所國中三年級的同班同學,民國98年10月間,男生利用晚自習時間,約女生進廁所口交。
少女母親認為女兒遭性侵提告,並請求男方及男生父母親連帶賠償她及女兒精神慰撫金新台幣150萬元。
男方父母主張,少女母親有保護及教養的義務及責任,她未察覺女兒的交友狀況,也未教導女兒適當處理兩性性慾需求,也有過失。
刑事部分在少年法院審理時,法官傳訊知情同學作證,同學說少女事後表情自然,不但有稍微笑,還有點在炫耀的感覺,法官認定2人是合意性交,依法免除男生刑責。
台北地院民事庭審酌案情及兩造家庭狀況,判男生及其父母親連帶賠償少女及少女的母親30萬元,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