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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電:董事會決議解除經理人競業禁止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4.26 00:00
第二條 第21款1.董事會決議日:102/04/26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吳仁釗副總經理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冠銓(山東)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董事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吳仁釗副總經理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冠銓(山東)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董事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中國山東省濟寧市高新區崇文大道6688號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生產及銷售發光二極體磊晶片及晶粒。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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