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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 取消過渡條款

中時電子報/管婺媛、鐘惠玲/台北報導 2013.04.26 00:00
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取消「過渡條款」限制,即在新法實施前已完成的媒體結合案,不溯及既往,業者毋須擔心未來可能違反法令限制。而廣電、平面媒體整合的門檻,草案也確定以全國總人口數的年平均收視率、閱報率,除以全國總人口數,作為准駁依據,而不採市場占有率。

在昨日揭曉在審查過程中,主委石世豪與委員劉崇堅則贊成保留條款。石世豪認為,若要「克竟全功」,過渡條款「不可或缺」。

歷經多次討論,行政院昨日通過《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除訂定禁止整合門檻,並規範勞資應協議訂定新聞編輯室公約,運作情形納評鑑和換照審酌事項。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此案是為規範廣播電視事業或報業跨業間的整合,防範過度集中及跨媒體壟斷,維護新聞從業人員編採自主空間。

根據廣播電視事業間整合程度的不同, 草案分別採行「申報」、「原則許可例外禁止」、「原則禁止例外許可」和「完全禁止」等四種管制方式規範。

對於管制門檻爭議,草案最後確定採用年平均收視率、年平均收聽率和年平均閱讀率作為各管制門檻標準,直接測量有多少民眾收視聽各媒體,較市場占有率更準確反應民眾使用媒體情形。

對於廣播電視事業整合,草案規定,參與整合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控制日報或週刊,合併計算其年平均閱讀率達十%以上者,不予核准。若是跨媒體的廣播電視、日報、週刊事業整合後,對公眾意見的整體影響相當於電視頻道年平均收視率達廿%以上,就視為跨媒體壟斷,主管機關應禁止其整合。

至於,廣播電視和日報整合部份,若是新聞頻道或製播新聞節目年平均收視達十五%以上,則視為跨媒體壟斷,應禁止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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