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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阻撓 團體協約形同虛設

立報/本報訊 2013.04.25 00:00
【記者鄭諺鴻台北報導】新勞動三法2011年開始實施,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及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25日聯合召開記者會。全教總質疑,政府沒有提升團體協約的協商意願,各級教師工會沒完成任何團體協約,教師工會的會務假和代扣會費遭到抵制,呼籲政府落實集體協商制度。全教總副秘書長羅德水、全金聯秘書長韓仕賢指出,政府單位宣稱新勞動三法能使勞工權益獲得更好保障,但工會發展前景、與勞工基本權益保障沒有到來,台灣各業受雇者還面臨國民年金修改、基本工資凍漲、集體協商不彰、關廠工人申訴無門的慘況。韓仕賢說,《團體協約法》2011年5月修正實施後,統計到去年底,83家簽團體協約,僅增加40家,形同虛設,集體協商只是假象;全國企業工會目前有892家,截至去年底,達成團體協約簽約者有77家,團體協約覆蓋率僅8.6%,相較國際,歐陸多數社會民主國家均超過70%,其中英國47%、美國和日本達20%左右。▲民間團體25日立法院記者會上演行動劇,呼籲政府落實集體協商制度,讓勞動三法確實發揮效用,不要與資方聯手阻撓團體協約簽訂。(圖文/姜林佑)2年來締約率未見提升韓仕賢指出,台銀等國營金融機構的團體協約續簽,仍遭遇主管機關不予核可,近2年僅6家完成團體協約的續約。此外,工會要求資方同意將「禁止搭便車條款」列入團協內容,面對資方反彈,甚至外國商會還曾向台灣政府施壓修法廢除,都是扼殺台灣勞資團體協商健全發展的負面因素。羅德水以團體協約為例,兩年來團體協約締約率未見提升,各級教師工會甚至尚未完成任何團體協約,主因就是資方抗拒協商及主管機關阻擋。《團體協約法》第10條對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之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取得其主管機關核可的規定,等同給了主管機關否決權,他認為這項法條應修法,否則讓勞資協商的團體協約就形同具文,無法使勞資對等協商。政府應落實協商制度羅德水強調,團體協約不只對勞方有利,資方也有主動權,透過團體協約就教師進修、工時和義務達成協議,呼籲政府落實集體協商制度,不要弱化工會與雇主團體協商。全教總與全金聯共同提出4項主張:一、績效獎金為「集體勞動條件」,工會反對未經正式協商即做不利變更。二、政府應介入協助金融(銀行)工會、教師工會與其雇主(團體)協商產業別團體協約的要求。三、對於政府為大股東的企業,主管機關應要求進行團體協商;對於民營企業要有獎勵措施,以提升團協簽約率。四、反對意圖弱化工會的《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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