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內閣決議:福島核災時效雖過東電還是要賠
新頭殼newtalk/新頭殼newtalk
13 年前
新頭殼newtalk 2013.04.23 鄭凱榕/編譯報導
日本政府 23 日內閣決議通過制定特別法,福島第一核電廠事故的受害者就算過了民法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 3 年,依然可以向東京電力公司請求賠償。與東電和解協商不成時,自收到停止協商通知書起 1 個月內,可以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訴訟。
根據日本共同通信社 23 日報導,受害者與東電的和解協商,目前是由國家機構「原子能損害賠償紛爭解決中心」居中調解。現在申請案件已經累計約在6千件以上,調解完成的案件則約只有3千件。案件最快將在明年3月超過損害賠償請求時效,因此政府必須要以制定「特別法」的方式解決。
圖片說明:至2012年3月5日止,平成年代所發生地震規模超過7以上的災害損失統計。圖片來源:日本農林水產省提供於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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