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交」又稱做「BJ」、「Blow Job」,馬來西亞一名性侵犯以開計程車為業,竟利用工作時逼2名女乘客口交,且劫色又劫財,遭當地法院判48年徒刑、11下鞭刑;相較國內以「同樣方式」性侵,刑度卻不及國外,民眾痛批,「鬼島台灣」。
大馬這起性侵案,司機性侵犯過去3年載2名受害者前往山區,要求口交又奪財,為此他接下來將面臨48年徒刑、11下鞭刑。
相較之下,同樣以「口交」性侵得逞,台灣刑度卻不及國外;日前一名彰化縣瘖啞男子竟在女兒10歲時,就要求為其口交,獸父長達9年多的惡行,最後卻僅判8年10月。
另一起,北部某中小學外聘的壘球男教練,以口交、手淫等方式,性侵17名未成年男學生,法院僅判14年8月,且全案仍在上訴階段,未來刑期或有可能再減。
接著是一名新北狼父,除了逼妻子在子女面前為其口交,也性侵女兒,雖法院判處368年,但合併應執行只18年,難保狼父出獄後,是否再危及家人安全。
三起牽涉「口交」性侵的判決結果,在國內都已屬「重判」;但比起國外,台灣性侵犯刑度不僅低,且都有機會於有生之年走出監獄,對曾經的被害者來說,都有再受害的可能;也難怪民眾認為,「台灣司法對於性侵犯毫無嚇阻力」。
最近的例子,一對兄弟皆有性侵前科,出獄後仍在去年11月再犯案,檢察官在此案分別對兄弟求刑4年6月、3年4月,一旦定讞,意即兩人只要分別完成刑期,走在路上的,就是兩位不定時的性侵犯;如此司法是保護犯人,或使民眾暴露在危險之下,也難怪挨批「鬼島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