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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法院判決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免納印花稅

大成報/吳富正 2013.04.21 00:00

【大成報記者吳富正/屏東報導】

 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不動產移轉契據應納印花稅,但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不具有契約性質,持法院判決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及不動產移轉登記免貼納印花稅;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舉例說明,民眾若持雙方合意簽立之不動產移轉契據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依契約金額貼納千分之一印花稅;但若持法院判決書或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判決書非由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簽立,不具備契約性質,可免貼納印花稅。

 屏東縣府稅務局提醒,但若持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調解書仍是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具有契約性質,仍應貼繳印花稅。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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