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五日內自行併湊,併湊後仍不足一股或逾期者,一律以票面折算現金至元為止(元
以下捨去),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13.其他應敘明事項:(1)俟股東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另訂增資配股基準日及其他相
關事宜。(2)嗣後如因流通在外股數有所增減變動時,股東配股比率因此發生變動,擬提請股
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3)增資相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為因應客觀環境之營運需要,須予變更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