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中心與吳俊良簽訂和解協議書。(2)本情事為投保中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之和解協議,以刑事一審判決認定本公司及三
家子公司所受損害金額新台幣542,499,792元及美金23,083,853元為據進行和解,其
金額返還時點以刑事部分經法院判決確定發還範圍及對象後為主。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投保中心與吳俊良簽訂和解協議書。(2)本情事為投保中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之和解協議,以刑事一審判決認定本公司及三
家子公司所受損害金額新台幣542,499,792元及美金23,083,853元為據進行和解,其
金額返還時點以刑事部分經法院判決確定發還範圍及對象後為主。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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