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本局派員詳細清點結果,現場及外運至民間合格土資場處理所清出之藥劑空玻璃瓶約有數十個,不含針頭之20ml塑膠注射針筒3支及石膏齒模2個,均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公告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可以清理至掩埋場掩埋且無污染之虞。
二、此地為南星計畫區內遭居民長期佔用,經長期訴訟確定,於今年1月4日完成強制拆除作業。
三、環保局局為防止前述已完成拆屋還地之漁塭有遭原侵占戶繼續復養之機會,亟需尋覓建築廢棄物或不可燃廢棄物於短期內進場填築,由區清潔隊於農曆春節前將家戶不可燃廢棄物傾倒於已拆除之漁塭窪地內,經統計本局各區隊於102年1月9日至2月6日共有5個區隊、計10車次進場填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