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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鼎: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民國102年度第1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辨法」,並據此授予員工認股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4.10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9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4/102.發行期間: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提出申報生效 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並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 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 具表決權股數超過50%之子公司及分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 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 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及發展潛力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由總經理擬訂 轉呈董事長核准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 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4,700,000 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4,700,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4,7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得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 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 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但發行日本公司已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者,則認股 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 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 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取得認股權利者則 不在此限。 2.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與他人或作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 比例行使認股權:  -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 屆滿2年(即第3年起)50% - 屆滿2年後起24個月每屆滿一個月,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則增加1/48, 屆滿3年 75% - 屆滿4年(即第5年起)100% 4.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經本公司認定有違反勞動契約或 工作規則或與本公司間之合約或本公司規定時,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5.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就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9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2.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 本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日 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 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 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但仍以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辦法第 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二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法定 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辦法 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二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予 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6.認股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 7.若前述所載認股期間適逢本公司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 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五)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 包括: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 分割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調整後認股價格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 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股數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 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 權利證書」之股數。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3.「新股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員工分紅配股時,以股東會決議日前一日 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影響後價格(上市櫃公司)或最近年度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財報淨值(未上市櫃公司)為繳款金額。4.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公司分割時,其認股價格 之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規定 另訂之。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調整後之 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二) 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其普通股現金 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 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前三十個營業日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 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 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三) 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 減少股份時,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行使認股權之程式:(一) 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自本公司向證券主管機關洽辦 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 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 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 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二) 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三)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 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普通股新股。(四) 倘本公司股票已掛牌上市(櫃),則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 交付之日起上市(櫃)買賣。(五) 本公司應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 若遇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及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得衡酌 調整資本額變更登記作業時間。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 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辦法應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同意後生效,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修改時亦同。 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 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 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法。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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