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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名單 不等於營業秘密

中央商情網/ 2013.04.09 00:00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2013年4月9日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今天表示,由於營業秘密需具備3要件,因此公司的客戶名單不等於是營業秘密,但若符合要件就可能是。

營業秘密法修正案日前施行,其中增訂刑事責任,刑期最高到10年,罰金則到5000萬元,如果所得利益超過5000萬元,罰金更可能高達5億以上,為增進各界認識營業秘密法修正內容,經濟部3月起至全台各大工業區及科學園區,辦理10場次說明會。

外界關切客戶名單是否為營業秘密,智慧局表示,營業秘密需符合「秘密性」、「經濟性/價值性」及「採取合理保密措施」3項法定要件。

智慧局說,任何方法、技術、製程、配方或可用於生產、銷售、經營的資訊,若符合上述要件,即可能成為營業秘密而受保護。

對於公司持有客戶名單或經營據點等商業資訊,是否就是營業秘密,智慧局長王美花表示,客戶名單不等於是營業秘密,但若符合上述要件就可能是。

智慧局法務室主任林清結進一步指出,若客戶名單只有地址、姓名,由於這些資訊在網路上都可找到,很難構成營業秘密,但若包含交易價格及交易意願分析等,就可能屬於營業秘密。

至於研發技術人員跳槽,憑著個人累積知識在新公司工作,是否會有侵害前公司營業秘密的可能性,王美花說,記憶抗辯確實具爭議性,但以往在台灣沒有具體案例,只能判斷爭議資訊是一般性或特殊資訊、前公司是否有禁止員工使用特定資訊、員工是否有能力自行研發特定技術等方向著手。

王美花說,通常前公司都是對離職員工提出告訴,若新公司被告,不能說不知情,但可主張是否有盡到監督防止義務。

至於海外子公司員工竊取營業秘密並洩漏,王美花表示,因營業秘密法採屬地主義,行為地與結果地其中一項需在台灣發生,才能適用於營業秘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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