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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售地案 洪奇昌遞狀籲再審

NOWnews/ 2013.04.08 00:00
記者林修卉/台北報導

前海基會董事長洪奇昌與台糖前董事長吳乃仁因台糖售地案,各被判刑3年10月、2年4月須入監。洪奇昌今(8)日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遞狀要求再審,並於台北召開記者會,說明聲請再審理由。

洪奇昌表示,台糖案原判決未審酌,一、經濟部已廢止「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二、證人張桂蘭、蔡貴美等人證述台糖公司已無只租不售之土地政策;三、台糖公司內部自90年起陸續出售土地情形等證據,導致判決誤認台糖公司是在洪奇昌在92年5月7日陪同春龍公司拜會後才改變轉租不售政策。

洪奇昌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1條所稱「證據漏未審酌」之情狀及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發現確實的新證據,就本案聲請再審。

洪奇昌認為,此案雖因法院審判過程,忽略重要事證而蒙上不白之冤,經二審判決有罪,但他堅持為一生信仰與名譽奮鬥,仍然期待司法審判是有品質、講證據的,依法向台中高分院提出再審,「不信公義喚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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