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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達科技:本公司收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4.08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73號。2.事實發生日:102/04/0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原告主張本公司應支付貨運承攬服務費共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玖仟捌佰貳拾陸元與原告。4.處理過程: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訟第一審判決本公司敗訴,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玖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101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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