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新竹縣黃姓男子被控於民國100年7月7日凌晨,服用會產生嗜睡、昏迷效果的藥物後,開車搭載女兒;但因精神不濟,行經新竹縣一處交叉路口時,撞到交通隊員警指揮台,使員警摔落受傷。
法院一審認為,黃男事後搭載受傷員警至醫院就診,意識清楚,沒有無法安全駕駛的情況,判處黃男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黃男坦承服藥後駕車,且他撞到指揮台後仍不自知而繼續向前駕車,雖意識正常,但因服藥導致注意力降低、反應變慢,依公共危險罪的服用藥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判他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