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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一口氣 為860元打國賠官司

中時電子報/黃文博/台南報導 2013.04.07 00:00
最牛的國家賠償官司!黃姓男子開公司車陷入馬路凹洞造成避震器損害,不滿公司要他賠償修理費八六○元,為爭一口氣,向台南地院提起國賠官司勝訴,南市府必需支付的訴訟費用一千元,都比國賠金額還高。

台南市政府公共工程處長吳瑞安表示,民眾申請國賠案件,如果是民間公司,像這種小額訴訟案,早私下和解,如此案只判賠八六○元,卻要在法院審理近半年,裁判費還比國賠金額高,早知如此,乾脆拿自己錢出來賠。

台南市東區大同里長謝明魁表示,去年六月十八,台南市東區府連路二二八號前的路口因暴雨沖刷導致路面塌陷、形成坑洞,在附近上班的黃姓男子開著公司的貨車經過,竟陷入坑洞內,貨車因此受損,他向公司反應,沒想到老闆竟要扣薪支付。他為爭一口氣,認定馬路有凹洞是台南市政府疏失,遂申請國家賠償,被拒絕後,向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請求國家賠償之訴,請求金額為修理避震器的費用八六○元。審理前,台南地院即明確告知原告和被告,官司裁判費用要一千元,比國賠金額還高,雙方如能和解,可節省行政資源。但雙方都沒和解意思。

法官認為,台南市政府公共工程處未在坑洞旁及時設立明顯警告標誌,亦未及時維修,導致黃某車輛避震器受損,應賠償修理費八六○元,也要負擔訴訟費一千元。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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