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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自強案更八審無期徒刑判決 沒殺人有疑議 最高法院發回

中時電子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2013.04.04 00:00
犯下房產業者黃春樹,綁架勒贖、撕票案的徐自強,歷經八次判死、一度死刑定讞,去年高院更八審認為徐僅參與勒贖未殺人,改判無期徒刑;但最高法院昨以更八審殺人部分的認定,違反經驗法則,將全案第九次發回更審。

八次判死重回社會 絕無僅有

徐自強案纏訟十八年,徐因羈押逾八年,去年五月十九日凌晨零時,受惠於《刑事妥速審判法》新制上路,被無保釋放,成為台灣司法史上絕無僅有遭判八次死刑,卻能回到社會的被告。

該起撕票案的同案被告黃春棋、陳憶隆被判死刑已執行槍決,黃銘泉則在八十四年十二月在泰國芭苔雅旅館遇害身亡。

徐自強等四人被控在八十四年九月一日,擄走黃春樹,將他押到汐止山區殺害棄屍;黃春樹被殺害後,黃銘泉等四人財迷心竅、還向家屬勒贖七千萬元。

同年九月,警方在桃園將準備取贖款的黃春棋逮捕;黃供稱徐自強、陳憶隆為共犯,三天後警方宣布破案,徐自強開始逃亡,隔年六月廿四日,在律師陪同下投案。

本案經法院審理,徐自強自一審到更五審都被判死刑,並經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但他自認未犯罪,法官於是根據同案被告的自白,作為他犯案的證據,聲請釋憲。

檢察總長 為他提起非常上訴

大法官會議為此作成釋字五八二號解釋「共犯自白作為其他被告犯罪證據的判例違憲」,也因該號解釋,讓檢察總長為他提起非常上訴,才讓他被撤銷死刑定讞判決發回更審,等於是在鬼門關前被攔截下來。

去年五月,更八審依照已判死刑定讞的同案被告黃春棋、陳憶隆在偵訊和歷審中的自白,及徐自強以本名兩次租車的紀錄為補強證據,認定徐自強參與勒贖計畫與取贖行動。

但對徐自強被控參與現場勘查、挖洞、殺人滅屍部分,更八審卻認為徐當天沒到案發現場,沒參與殺人,將他改依共同犯擄人勒贖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未參與殺人認定 違經驗法則

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更八審竟將已判決死刑確定的黃春棋、陳憶隆部分重新認定事實,逕自變更犯罪事實及罪名,於法不符;認定徐自強事前購買凶刀、圓鍬、硫酸,並在山上挖洞,僅是為了恐嚇被害人,沒有殺人意圖,違反經驗、論理法則,三日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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