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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全: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公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4.01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 被告: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彰院恭102執全助甲字第47號2.事實發生日:102/03/2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前負責人於民國97年4月間出售本公司所持有之不動產,涉有意圖為自己利益 使本公司為不利利益之交易,又未依法應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財務報告內容隱 匿關係人交易資訊為虛偽之記載,而遭以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投保中心據此請求 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訟,目前全案繫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案號:101年度金字 第5號)。 依台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執全助字第47號,投保中心(債權人)與本公司(債務人) 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禁止債務人就其對第三人陳益二所持有浩瀚數 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於新台幣83,303,623元及本件執行費新台幣240,000元之返還 請求權為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上開請求權為交付或移轉之行為,應將股票 交與本院。4.處理過程: 已委任律師藉由公開的司法程式處理,以保障公司及股東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目前財務業務均正常營運。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已委任律師藉由公開的司法程式處理,以保障公司及股東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 在本件涉非常規交易案件尚未有任何刑事判決釐清事實前,投保中心逕行對本公司 及董監事等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本公司對此深表遺憾,本公司已委任律師進 行訴訟及後續程式以保障公司及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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