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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譁裕實業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中央商情網/ 2013.03.29 00:00
日  期:2013年03月29日公司名稱:譁裕實業(3419)主  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發言人:曹付宜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3/29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公司普通股 5,200,000股,於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於一年內一次或分次向主管機關申報辦理。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既得條件:員工依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於

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同時各年度個人績效皆須符合考績 S(含)以

上,且善盡服務守則、未曾有違反公司服務約定書及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

權約定書、工作規則、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或本公司規定等情事,則各年

度可既得股份比例如下。

屆滿一年:認購股數之30%

屆滿二年:認購股數之30%

屆滿三年:認購股數之40%(二)員工未達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以每股新臺

幣10元收買並予以註銷。

(2)員工因故離職,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除因下列原因

外,其餘皆由本公司以每股新臺幣10元收買並予以註銷。

(a)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視同達成既得條件,不受既得期間

之限制。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視同達成既得條件,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

由繼承人取得其既得權利。5.員工之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二)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三)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購股份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由董事長核訂後,提請董事會決議之。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發展所需之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若以102年03月28日之普通股收盤價19.40元計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5,200,000股,既得期間3年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合計約為新臺幣48,880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 107,418,707股,暫估102年~105年對公司各年度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臺幣 0.05元、0.14元、0.15元及 0.12元。本公司預估未來幾年之營收將呈成長趨勢,故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一)既得期間內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二)股東會表決權: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股東會表決權與本公司其他普通股相同,因本公司代表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簽訂信託契約,故股東會之相關權利,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執行。(三)股利分配權: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有參與股利分派權,且其取得之配股配息,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四)現金增資認股權: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有現金增資認股之權利。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交付信託保管方式辦理。11.其他應敘明事項:若因應法令或主管單位之要求須增修相關條件內容,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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