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先生向蕭光展申訴說,兩年多前向通信業者申辦手機門號,當時為了用優惠價購買手機,簽了兩年合約,去年底合約期滿後就不再使用,但每月仍收到業者寄來的帳款,他覺得不合理。由於老先生欠繳的帳款僅約七百元,業者同意全額吸收,並協助辦理停話,爭議才落幕。
蕭光展表示,各家通信業者都有「綁約享有手機優惠價」的行銷策略,業者為了按月分攤手機優惠價差,大多規定消費者必須繳交一定金額以上的月租費,但合約期滿後,因為手機優惠價差已經歸零,消費者只要不再簽約換購新手機,就可以要求調降月租費。
他指出,合約一綁二、三年,不少人早忘了合約已到期,更忘了可調降月租費,以致每月仍繳交高額的月租費。
消保官籲NCC修改定型化契約
蕭光展表示,通信業者在合約期滿後,理應主動通知客戶合約到期,提醒消費者續約或調降月租費,將函請NCC修改定型化契約,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NCC表示,目前要求電信業者綁約期屆滿三個月、六個月前用簡訊告知用戶,會研究用更積極方式告知用戶。
台灣大哥大表示,綁約期屆滿前三個月、六個月的時候,會主動發簡訊通知用戶提醒快到期了,還有優惠方案介紹,相關資訊在官網、APP、客服專線也都可查詢。
遠傳電信表示,合約到期前,用戶會收到電話、簡訊或是DM續約活動訊息;中華電信則表示,綁約期到前,會在帳單通知兩次,也配合NCC用簡訊通知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