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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2央債甲02」增額公債發行事項

中央商情網/ 2013.03.25 00:00
日期:2013年 3月25日主旨:本公司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轉委託辦理代售增額「一0二年度甲類第

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售予小額投資人。公告事項:  一、本增額公債發行事項: (一)增額公債發行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星期三)。 (二)原始公債發行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三)增額發行數額:新台幣400億元。其中4億元,由本公司代售予小額投資人。 (四)本增額公債採登記形式發行。 (五)本增額公債發行條件與原始公債「一0二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相同,但增額發行距原始公債發行日期已有85天,故小額投資人交割款內

含應計利息,每1票面金額新台幣10萬元之應計利息為新台幣204元(元以下

4捨5入)。(六)票面利率:百分之0.875。 (七)本增額公債最低登記金額為新台幣10萬元,並以10萬元為累計單位。 (八)原始公債償還期限為5年。本增額公債自原始公債發行之日起,每1年付息1

次,期滿本金1次還清。二、申購事項:(依據本公司「中央登錄公債申購配售作業要點」辦理)。 (一)有價證券代號及簡稱:代號為A02102;簡稱為102央債甲02。 (二)銷售單位:本期中央登錄公債之銷售單位為下列4種,每1申購人限任選1個

銷售單位,銷售單位及其代號如下:1、銷售單位新台幣10萬元者,其輸入代號為「02102E」。 2、銷售單位新台幣20萬元者,其輸入代號為「02102F」。 3、銷售單位新台幣50萬元者,其輸入代號為「02102G」。 4、銷售單位新台幣100萬元者,其輸入代號為「02102H」。 (三)銷售價格:按本期增額公債標售之全部得標者所投之最高利率計算。 (四)申購期間:102年3月26日至4月1日。 (五)申購處理費扣繳日:102年4月2日。申購人之中央登錄公債帳號,請以檔案

傳輸至本公司(可傳真並附加電子郵件傳送至結算部FAX:(02)8101-3548;

e-mail:[email protected],格式請參考本公司89年7月7日台證(89)交

字第017955-1號函)。(六)標售日:102年4月3日。 1、申購數量未超過銷售數量時,所有合格之申購,均依其申購數量配售。 2、申購數量超過銷售數量時,各銷售單位依中籤比例,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

次配售,如有餘數,則由銷售單位較小者,再依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配售

,每筆申購委託以分配一銷售單位為限。前項作業完成後,即將處理情形回

報予證券商,由投資人向證券商查詢申購結果。另認購價款將於次日透過電

腦連線通知各證券商。(七)申購人查詢配售結果暨放棄認購聲明書收件截止日: 102年4月8日。 (八)認購價款扣繳日:102年4月9日。 (九)申購地點:各證券經紀商。 (十)公債抽籤不舉行公開儀式。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1、本增額公債皆為記名式,其承購、轉讓、信託、提存、繳存準備、設定質權

及充公務上之保證等事項,均應依規定辦理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

人。2、本增額公債以清算銀行為辦理公債登記之機構,清算銀行辦理本增額公債各

項登記,並對客戶掣發公債存摺。3、本增額公債到期還本付息,登記機構依各公債帳戶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營

業終了帳載登記餘額核算本息,以扣繳稅款後淨額,轉撥至其自有及客戶之

存款帳戶。4、遇有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1)增額公債投(開)標日: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增額公債需延

後標售1或2日時,增額公債投(開)標日將順延至臺北市金融機構恢復營業

之日,原訂發行日維持不變。但遭受重大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達3

日(含)以上時,將另行公告本期增額公債投(開)標及發行日期。(2)增額公債發行日: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增額公債需延後發行

時,因應計利息及應繳價款需重新計算,增額公債發行日將順延至臺北市金

融機構恢復營業之次一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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