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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松精密: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發行普通股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3.22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3/22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範圍之特定人。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3,000,000股,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處理之,並得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之一年內分三次辦理。5.得私募額度:視發行價格暨實際發行股數而定。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訂價方式依據:私募現金增資價格擬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訂定,本次私募價格以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與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較高者為參考價格。2.本次私募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實際定價日視日後洽特定人之情形,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前述方式定之。3.考量私募普通股之掛牌限制及交易限制等因素,其價格之訂定應為合理。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及最近股價以及市場慣例。若因最近股價情形及證券市場變化致有每股發行之實際價格低於面額者,係為順利募得資金,有利公司長遠穩定成長之必要,其價格之訂定應屬必要。若有每股價格低於面額之情形,雖會增加累積虧損,但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不利影響,所產生之累積虧金額將於日後視實際營業狀況提報董事會決議彌補虧損。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用於充實營運資金。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衡量市場狀況、籌集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及股權穩定等因素,爰依公司法及證交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私募普通股,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及效率。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未定。11.參考價格:未定。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定。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核發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後,向金管會補辦公開發行程式並申請上櫃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實際私募股數、私募價格、基準日、資金運用計劃、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或事實需要須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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