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林董事長賴正鎰與魏嘉銘是30幾年的老同學、老同事,兩人卻因獎金對簿公堂。
鄉林指出,魏嘉銘聲稱鄉林應依公司規定的建設事業部總經理獎金辦法支付獎金,但所謂的獎金辦法,未曾在董事會提出、也沒做出任何決議,且獎金辦法未獲出席董事半數同意而遭否決,魏沒有請求獎金的依據。
合議庭認為,獎金辦法已由鄉林董事長賴正鎰核准施行,鄉林96年的公司年報已載明總經理獎金,顯示董事會已實質知道總經理有無請領獎金,否則賴正鎰不可能94年就簽准同意發放獎金,因此認定鄉林應給付獎金。
除了本案,魏嘉銘又提告鄉林積欠自己另一筆獎金及利息,最高法院日前也判決鄉林敗訴,須付魏167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