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一名男子於民國98年7月深夜間騎車酒駕撞上安全島後,受傷倒臥在屏東縣恆春鎮省北路二段,後方機車騎士見狀而停車報警,還有騎士刻意換上醒目的紅外套站在路邊揮手示警,提醒用路人注意。
不料,黃男竟無視,直接開車輾爆被害人頭部,肇事後加速逃逸,目擊者記下車牌號碼報警。刑事部分,黃男被依過失致死等罪,判處9月徒刑確定。
被害人家屬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最高法院認定黃男需付部分過失責任,判決他應賠償死者家屬110多萬元,全案確定。
法院判決指出,一名男子於民國98年7月深夜間騎車酒駕撞上安全島後,受傷倒臥在屏東縣恆春鎮省北路二段,後方機車騎士見狀而停車報警,還有騎士刻意換上醒目的紅外套站在路邊揮手示警,提醒用路人注意。
不料,黃男竟無視,直接開車輾爆被害人頭部,肇事後加速逃逸,目擊者記下車牌號碼報警。刑事部分,黃男被依過失致死等罪,判處9月徒刑確定。
被害人家屬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最高法院認定黃男需付部分過失責任,判決他應賠償死者家屬110多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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