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報報導,由於建商拆除範圍包括這名陳姓原告的房屋與屋外的2個腳踏車棚,雙方討論後,在2006年10月與房地產公司簽訂「拆遷安置協議書」,並在協議書上手寫補充「給本樓車庫一個」,但沒有約定車庫的位置和大小。
等到陳姓原告回遷時,建商只同意給他一個面積11.37平方公尺的腳踏車車庫,陳姓原告因此告上密雲法院,要求建商給付面積不低於20平方公尺的社區車庫,否則要補償車庫價款人民幣20萬元。
建商則認為,陳姓原告被拆除的是腳踏車棚,按照公平原則,應給原告1個11.37平方公尺的自行車車庫。建商還稱,車庫數量不多,如果原告不接受,車庫就即將售完。
最後,密雲法院判決建商交付陳姓原告一個不低於20平方公尺的車庫,否則補償20萬元;判決後,建商雖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還是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