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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度猥褻2少女 男判3年7月

中央社/ 2013.03.16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新北市16日電)林男涉嫌3度在住家和公廁猥褻2名少女,過程中更曾要求少女計時5分鐘,輪流對兩人猥褻。法院審理後,判他3年7月。

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31歲的林男,涉嫌於民國100年9月和10月間,2度騎乘機車帶著鄰居2名10多歲姊弟,和弟弟的同校女同學,到台北市百齡橋附近河邊捕撈土虱。

法院指出,4人抵達河岸後,林男先將鄰居小弟支開,再將2名少女帶到公廁,威脅被害人如果不脫掉上衣,就不帶她們回家,少女因心生恐懼,遂脫掉上衣,遭林男猥褻得逞,過程中被告甚至要求少女計時5分鐘,輪流對兩人猥褻。

另外,法院指出,林男在去年3月間,趁2名被害人到他的住處玩耍時,涉嫌將少女帶到房間內,並把房門反鎖後,第3度對2名少女猥褻得逞。

被告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法官考量他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決林男有期徒刑3年7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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