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都: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或可轉換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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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年前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3/15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可轉換公司債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擬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等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函釋所定之應募人資格。目前本公司尚未洽定特定人,應募人之參考名單及與公司之關係清單如下:可能應募人 選擇方式與目的 與公司關係陳弘毅 對公司營運充分了解 本公司董事長陳如愔 對公司營運充分了解 本公司董事晨譽投資(股)公司 對公司營運充分了解 本公司董事劉瑞麟 對公司營運充分了解 本公司董事林素妙 對公司營運充分了解 本公司監察人張秀鳳 對公司營運充分了解 本公司監察人4.私募股數或張數:於不超過肆仟萬股私募普通股。5.得私募額度:肆億元額度內辦理可轉換公司債。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若採私募普通股者,私募價格之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2)若採可轉換公司債者,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訂定。惟實際發行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依當時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形配合訂定之。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募得資金將用於充實營運資金,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目前確有挹注資金之需求,惟如透過公開發行有價證券之方式籌資,恐不易於短期間內取得所需資金,為避免影響公司正常運作,故採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款項。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依當時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形配合訂定之。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依當時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形配合訂定之。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依當時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形配合訂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種類若為普通股,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賣出。本公司私募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取得核發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後,向金管會補辦公開發行程式,並申請上櫃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市場狀況變化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