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間,兆豐金配合二次金改政策,向金管會申請併購投資台企銀,後來政府政策改變,2010年4月兆豐金決定不併台企銀並函報金管會停止投資,金管會同年6月要求依金控轉投資規定,限期在去年6月底前處分掉持股。
兆豐金曾以發行交換債方式處分台企銀持股,但因市場不佳,沒人轉換成台企銀股票,使得兆豐金仍持有台企銀13.44%股權。兆豐金未能依限處分台企銀股權,金管會在去年10月予以糾正,並停止兆豐金申請投資案件6個月。由於當初是配合政策,兆豐金對這項處分備感委屈,決定提起訴願。
對於兆豐金未依限完成處分台企銀股份,而受金管會處分限制投資6個月一案,金管會今天做出3點說明,包括一、強調金管會對公營或民營金融機構的監理標準均屬一致,並無差別待遇。二、兆豐金若無併購意願,本來就須依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辦理,依期限妥適處理所購買之持股。三、依法,公民營金融機構對於行政處分依法均可提出行政救濟,因此,金管會對於兆豐金提起行政救濟的權利予以尊重。
至於,報載媒體指出,兆豐金多家海外分行的申請,因為此訴願案「卡關」,對此,金管會表示,目前兆豐金尚無提出任何投資申請案,如有提出金管會也將會依法公平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