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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門醫院大火13死 縱火男判死

自由時報/ 2013.03.15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黃文鍠、黃博郎/台南報導〕

發生在去年底的署立新營醫院北門分院大火,造成13名病患被濃煙嗆死慘劇,台南地院昨以主嫌林基雄(在押)行為,已達「蓄意殺害並造成生命喪失」,罪責深重,難以認定有真實悔意及有教化之可能,將他判處死刑。

死者家屬曾某昨無奈地說,「人死不能復生,法官認為該怎麼判,就怎麼判,家屬對法律問題沒有研究,也沒有意見」,另名死者家屬吳某則指出,林嫌因久病纏身,一時想不開縱火,並非故意要燒死其他人,或許罪不至死。

不過考量民意對「廢死」有爭議,本案判決文特別指出,生存權雖為憲法及國際公約所保護之基本人權,但被告只為了逞一時情緒抒發,洩忿放火,手段凶殘,泯滅人性,所為不僅對社會治安有極大危害,已難為一般國人忍受,如予以寬貸,將導致社會公義無法實現,且法秩序蕩然無存。

判決書指出,林基雄在99年12月6日,因直腸癌入住北門分院附設護理之家,是院內唯一具有自主行動能力的病患,因長期受疾病所苦,心情鬱悶,於101年10月23日凌晨,在北門分院2樓脫掉上衣點燃縱火後逃離現場。

由於分院院民大都行動不便,火警發生後走避不及,消防人員雖撤離上百人,仍造成13名院民因吸入濃煙窒息死亡。

警方事後清點人數,不見林男蹤跡,在附近搜索後,發現他全身赤裸,躲藏在北門分院後方廢棄空屋3樓,在偵訊前,林男就坦承犯案。

雖然林基雄主動認罪,符合自首條件,但法官認為林男是迫於放火、殺人行徑,已無法避免被警方發覺,才坦承犯行,並非真心悔悟自首,不讓他減刑,認為若不處死刑,明顯違背國民法律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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