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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也有通姦罪 歐美國家少有

中央社/ 2013.03.14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4日電)文化部長龍應台今批評通姦罪是落後的法律,法務部研議除罪化。法界人士指出,鄰國南韓也有通姦罪,但歐美國家少有。

龍應台今天在行政院會提到台灣有通姦罪,是「讓我覺得很抬不起頭、一個很落後的法」;應邀來台審查國家人權報告的國際人權專家,月初發表結論指出,定罪通姦行為不符合兩公約規定,建議應從刑法廢除。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法界人士指出,其實歐美先進國家少有通姦罪,且通姦除罪化似乎是國際共同趨勢,例如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分別都在二次大戰後廢止通姦罪。

法界人士說,鄰國如南韓也有通姦罪,且刑度比台灣還重,例如南韓刑法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與有配偶之人通姦者同罪。前項之罪屬於告訴乃論,配偶慫恿或寬恕者不得告訴」。

法界人士表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對刑法通姦罪處以罪刑曾做出釋字第554號解釋,認定不違憲。理由書中指出,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的存續與圓滿,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的人格有不可分離關係,性行為的自由,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制約。

理由書中提到,婚姻共同生活基礎之維持,原應出於夫妻雙方的情感及信賴等關係,刑法通姦罪以刑罰手段限制有配偶的人與第三人間的性行為自由,「乃不得已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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