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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鉅科:本公司新增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及餘額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標準。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3.14 00:00
第二條 第22款1.事實發生日:102/03/14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Newmax International Co., Lt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本公司百分之百轉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776194(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57396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483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72226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41934(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子公司Newmax International Co., Ltd.因營運週轉之需,向銀行申請融資額度,由本公司簽具本票為其背書保證。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554642(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81289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銀行融資合約到期及清償借款。(2)日期:銀行融資合約到期及清償借款。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1940486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814206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1.96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9.32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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