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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藉興訟騙法官 男詐財遭訴

中央社/ 2013.03.08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新北市8日電)劉男隱匿已找到新工作,即無權對前公司請求給付薪資,竟以提告為手段,欺騙法官向原公司詐財。檢方偵查後,起訴劉男。

新北地檢署今天公布的起訴書指出,39歲的劉男,在民國98年間到新北地院提告,要求確認與前公司雇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給付自98年7月解雇日起到99年10月7日復職日期間的薪資。

檢方表示,劉男涉嫌隱瞞他已找到新工作,並無薪資請求權,竟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向原公司詐財。

檢方指出,劉男在開庭時指稱他自解雇日起,僅短暫從事計程車駕駛職業,並未找到固定職業,使得法官做出有利被告的判決,讓劉男與原公司達成70萬元和解,並已收取48萬9000餘元款項。

直到原公司調閱他的勞保投保資料,全案才揭露。劉男在檢方偵訊時否認涉嫌詐欺,辯稱,他因不懂法律,不知在他處任職時,即喪失對原僱主薪資請求權。檢方偵查後,依詐欺罪起訴劉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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