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今天公布的起訴書指出,56歲的鄭姓計程車司機,因缺錢花用,竟從民國96年11月間至101年4月間,先緊隨被害人的汽車後方或右後方行駛,等到被害人欲轉彎或變換車道時,即故意加速向前,從右後方衝撞被害人汽車。
檢方指出,鄭男以此方式製造被害人的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的車禍假象,以此向被害人或投保的保險公司請求損害賠償,被害人則交付新台幣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的賠償金額或為鄭男支付修車費用。
部分被害人事後認為鄭男是故意製造「假車禍」,報警處理。檢警調閱相關資料,發現鄭男以此方式詐財共47次,這個數據不含私下和解部分。
台北地檢署今天偵結,依詐欺取財、詐欺取財未遂及詐欺得利罪嫌起訴鄭男,向法院請求依他的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