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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特殊習性 司法應尊重

中央社/ 2013.03.05 00:00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陳亦偉5日綜合報導)原住民所涉民、刑事案件由法院原住民專庭審理,主要就是希望法理之外也兼顧原民特殊風俗,不宜拘泥法律條文上訴攻防。

台東地方法院原住民法庭判決一件排灣族原住民私自持有槍械的案件無罪。法官認為縱然私槍較一般獵槍精密,但聯合國人權公約賦予「人人有權享受科學進步及應用之惠」,況且原住民進入山林狩獵及驅趕野生動物,是原住民族群體生活及對自我認同的重要行為,檢方不能以此入罪。

但檢方認為類似案件,各法院有不同見解,有的無罪,有的有罪,沒有最高法院的判例及釋憲,查扣的獵槍既然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槍砲」,檢方仍認定原住民持有私槍違法,要提上訴。

過去因原住民習俗與漢人不同,衍生多宗爭議案件,司法院今年特別指定轄區較多原住民的9所地方法院設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並安排專庭法官赴原民部落受訓,就是希望審理原住民案件時,除了法理之外,還要衡量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這次台東地院的案件,是原民專庭上路後的首宗判決,可做為外界檢視司法有無誠意在辦案時兼顧原民風俗的指標。

法官援引聯合國人權公約及原住民族基本法,從寬認定持有私槍案件不構成違法,若無具體的認事用法違誤,檢方自然無需執著於上訴攻防。

但台東檢方卻以類似案件各法院見解不一,準備上訴。檢方若捨原民專庭的見解不顧,拿其他法院的普通法庭見解來看待原住民案件,不但無助解決爭議,也會給原住民「司法找麻煩」、「原住民專庭」玩假的等不良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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